现在又不少的人认为,夫妻双方分居自分局之日起满两年的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其实这是一种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的误读。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调解无效时,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事实上,分居满两年并不直接导致夫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而是能使法院认定“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进而在离婚纠纷中使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对于想要离婚的当事人而言,当事人需要向适格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出示能够确实证明双方的确已分居两年且中间无间断的证据。
在法律实务中,对于“因感情不合而分居满二年”的举证难度相对较大,当事人需要证明分居时间的起点与终点,也需要证明在两年期间双方没有同居的事实,常常会使举证一方陷入不利地位。